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易智美
相 對 人 吳秝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秝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請求之金額(本票裁定應以本票上記載之金額請
求,台端請求之金額與本票票載金額不符,如已部分清償,
應以其中金額請求利息,如書寫錯誤,請盡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吳秝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