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84號
KSDV,104,司票,684,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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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易智美
相 對 人 吳秝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秝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請求之金額(本票裁定應以本票上記載之金額請
  求,台端請求之金額與本票票載金額不符,如已部分清償,
  應以其中金額請求利息,如書寫錯誤,請盡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吳秝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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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