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妍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2039建
號建物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三類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李妍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人昱山有限公司、大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翁坤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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