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96號
KSDV,104,司催,96,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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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林承孝
上聲請人林承孝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林承孝;受款人黃世萬,與掛失止
  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黃世萬;受款人林承孝並不一致;請
  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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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