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林承孝
上聲請人林承孝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林承孝;受款人黃世萬,與掛失止
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黃世萬;受款人林承孝並不一致;請
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