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90年度,11號
CPEV,90,竹北簡,11,200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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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二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奧麗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丙○○
  代 理 人
        戊○○
        丁○○
  被   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八千元,及自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奧麗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麗薇公司)於民國八十八 年間積欠原告貨款二十五萬八千元,並於八十八年六月間簽發支票數紙以清償前 開債務,惟該公司早於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即拒絕往來,支票亦遭退票,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原告乃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聲請支付命令,後經申請被告奧麗薇 公司登記卡,竟發現該公司早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經經濟部核准解散,惟被告並 未依公司法之規定於解散後辦理清算並呈報法院。被告丙○○戊○○丁○○ 為被告奧麗薇公司董事,被告己○○為公司監察人,於執行公司清算事務,亦屬 執行職務範圍,被告為求避免清償債務,竟於公司解散登記後,未踐行法定程序 ,履行清算程序,有害原告權益,爰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請求被 告連帶賠償損害二十五萬八千元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公司已為解散登記,惟未呈報清算人,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即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公司之清 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 算人者,不在此限。」而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亦無公司法第七十九 條但書之情形,自應以該公司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以其等為該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三0號著有判決。本件被告奧 麗薇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被告丙○○戊○○丁○○為被告奧麗薇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並為解



散登記,有公司登記事項卡足參,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渠等三人為被告奧 麗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証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影本各八紙、存証信函、支付命令、查詢資料、本院函等件為証,惟查被 告丙○○戊○○丁○○三人雖為被告奧麗薇公司董事,依法負有辦理 清算之義務,且渠等亦未依法進行清算程序,被告己○○為被告奧麗薇公 司監察人,對公司清算之執行負有監督之責,惟原告並未提出証據証明被 告等未進行清算程序有何致原告受損之情形存在,蓋公司解散後,尚須經 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 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 格始歸於消滅(最高院八十一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解散 後之公司與解散前之公司其人格主體並未變更,原告與被告奧麗薇公司間 之債權債務關係並不因被告奧麗薇公司解散而歸於消滅。又被告奧麗薇公 司所簽發之支票雖拒絕往來,惟係在經濟部八十九年六月一日核准解散前 發生之事項,且被告奧麗薇公司雖於八十九年六月間開立支票予原告,惟 係清償八十八年間積欠原告之貨款,並非新成立之債務,與公司法第二十 六條「解散公司,在清算時期,僅得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及同法第八十 四條「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 損;分派賸餘產財」之規定並無抵觸,況原告自承不知被告奧麗薇公司解 散後有無清償其他債權,亦未舉証被告等於被告奧麗薇公司解散後有處分 公司財產或將公司財產分配予各股東之情,是原告既無法証明因被告奧麗 薇公司解散後未進行清算程序有何損害存在,從而其依公司第二十三條之 規定以被告丙○○戊○○丁○○己○○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 其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二十五萬八千元,即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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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麗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二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