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60號
KSDV,104,司催,60,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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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上校基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承基
上聲請人上校基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慧東廣告材料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
  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慧東廣告材料
  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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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東廣告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校基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