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上校基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承基
上聲請人上校基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
條等) 。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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