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09號
KSDV,104,司催,109,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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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上校基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承基
上聲請人上校基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
  條等) 。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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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校基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