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49號
KSDV,104,司促,6649,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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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袁佳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袁佳琦於民國102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
  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2月0
  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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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