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
債 權 人 蔡政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靜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
三、債務人翁靜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