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大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坤瑞
人
債 務 人 李妍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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