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莊良欽即日昇營造廠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顏淑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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