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186號
KSDV,104,司促,6186,201502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陸萬貳仟零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