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822號
KSDV,104,司促,5822,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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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
債 權 人 陳風欽
債 務 人 驊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來義
債 務 人 施秋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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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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