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37號
KSDV,104,司促,5737,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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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寰宇
債 務 人 孫華雍
一、債務人孫華雍劉寰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
  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1.緣債務人劉寰宇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孫華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額度捌拾萬元之放款借據
  ,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
  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於98學年度第二學期起
  至99學年度第一學期,金額共計為玖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整,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
  六條第二款,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
  算。
  ﹝二﹞  詎債務人劉寰宇自103年8月1日應繳款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捌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並於民國104年2月5日已轉列催收款項,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另債務人孫華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華雍、劉│自民國103年7│至民國104年2│年息1.83%   │
│  │88589 │寰宇   │月1日起   │月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華雍、劉│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8589 │寰宇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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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