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02號
KSDV,104,司促,5402,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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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0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治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治凱於民國94年3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
  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
  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40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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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治凱  │自民國10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3782 │     │11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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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