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298號
債 權 人 張賢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照企業有限公司、尤鴻紹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債務人尤鴻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鑫照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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