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97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岳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陳已債權法定移轉通知債務人及債務人已合法收受
等相關資料到院以供參考(依 貴公司提出之公告資料,僅
訴外人陳秀琴)。
二、請提出債務人詹岳勳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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