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34號
KSDV,104,司促,4934,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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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3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董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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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