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94號
KSDV,104,司促,4794,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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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債 權 人 鄭高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媖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鄭媖珍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債務人鄭媖珍(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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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