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59號
KSDV,104,司促,4759,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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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59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黃輝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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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