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42號
KSDV,104,司促,4742,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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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42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債 務 人 李璉祐(原名:李火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璉祐(原名:李火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璉祐(原名:李火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證物各十二紙,並敘明聲請狀所載
  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之依據及證明文件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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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