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42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債 務 人 李璉祐(原名:李火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璉祐(原名:李火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璉祐(原名:李火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證物各十二紙,並敘明聲請狀所載
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之依據及證明文件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