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71號
KSDV,104,司促,4371,201502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7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務 人 黃錫廉
債 務 人 黃嘉宣
債 務 人 張惠娥
債 務 人 余春玉
債 務 人 陳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壹佰零
  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