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55號
KSDV,104,司促,4355,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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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債 務 人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康柏德
債 務 人 台灣家樂福前鎮瑞隆分公司
債 務 人 莊正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康柏德、台灣家
樂福前鎮瑞隆分公司莊正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康柏德莊正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家樂福前鎮瑞隆分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四、請依債務人送達處所數檢送聲請狀繕本。
五、請釋明本件請求給付及連帶給付之依據,並陳明其具體原因
  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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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家樂福前鎮瑞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鎮瑞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