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債 權 人 蔡政璜債 務 人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債 務 人 康柏德債 務 人 台灣家樂福前鎮瑞隆分公司債 務 人 莊正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康柏德、台灣家樂福前鎮瑞隆分公司、莊正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康柏德、莊正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家樂福前鎮瑞隆分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三、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四、請依債務人送達處所數檢送聲請狀繕本。五、請釋明本件請求給付及連帶給付之依據,並陳明其具體原因 事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