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0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許萬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許萬等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34479 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
43886 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3448元整。(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
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
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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