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063號
KSDV,104,司促,4063,2015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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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
債 權 人 鄭惠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政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李政男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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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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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