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壹仟壹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景霖於民國103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1月27日止累計112,585元正未給付,其中109,794元為
本金;2,09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陳景霖於民國103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272
,673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2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1,187,289元正未給付,其中1,164,51
3元為本金;22,176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景霖於民國102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06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1月27日止累計174,439元正未給付,其中170,348元為
本金;3,39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四)債務人陳景霖於民國103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91,74
2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1月27日止累計89,972元正未給付,其中87,534元為本
金;2,13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五)債務人陳景霖於民國103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1月27日止累計166,867元正未給付,其中162,205元為
本金;3,96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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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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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景霖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7%│
│ │109794│ │1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景霖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7%│
│ │116451│ │1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3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景霖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7%│
│ │170348│ │1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陳景霖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7%│
│ │87534 │ │1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陳景霖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7%│
│ │162205│ │1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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