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1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鄭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鄭玉妹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17,041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1,3
75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
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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