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58號
KSDV,104,司促,3858,201502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湖內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宗傑
代 理 人 鄭美玲
債 務 人 黃清豐
債 務 人 黃清泰
債 務 人 黃清堅
債 務 人 黃美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清豐黃清泰黃清堅黃美雪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明確之計算書(歷次受償情形與抵充)。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查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黃
  陳明珠係於民國99年4月12日死亡,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請具狀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黃陳明珠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以符法制。
三、債務人黃清豐黃清泰黃清堅黃美雪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