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債 務 人 張溫蘭英
債 務 人 張智琪
債 務 人 張仁真
一、債務人張智琪、張仁真應於繼承張毓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張溫蘭英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