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03號
KSDV,104,司促,3803,201502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羅永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