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95號
KSDV,104,司促,3795,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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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沛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
  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
  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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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