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17號
KSDV,104,司促,3617,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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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17號
債 權 人 黃和興
債 務 人 永暉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睿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
三、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查詢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之清算
  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
  前開資料具狀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具狀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
  (有限公司為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
  (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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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暉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