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44號
KSDV,104,司促,2744,201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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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陳啟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
  個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新
  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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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