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
債 權 人 通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
債 務 人 光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裁定命限 期補正,然該裁定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送達債權人,是經 合法送達債權人後,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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