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19號
KSDV,104,司促,1519,201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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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呂高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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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