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9號
KSDV,103,訴,29,2015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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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陳綺桂 
上訴人與尚兆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為新台幣379,69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6,12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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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兆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