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5號
原 告 王清巖
訴訟代理人 陳琬琪
被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訴訟代理人 陳華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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