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25號
KSDV,103,訴,2125,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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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5號
原   告 王清巖 
訴訟代理人 陳琬琪 
被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訴訟代理人 陳華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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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