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40號
KSDV,103,訴,1440,2015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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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0號
上 訴 人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葉忠
上 訴 人 蘇盟傑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煌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8 4,250 元,又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是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84,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張俊文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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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煌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