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87號
KSDV,103,訴,1087,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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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7號
原   告 巫恳彰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洪妘妮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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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