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 告 巫恳彰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被 告 洪妘妮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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