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 告 顏福興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蘇淑華律師被 告 岡山鐵路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豐隆 歐豐銘 郭歐秋梅 黃歐秋華 郭歐淑素 羅歐金花(歐知高之繼承人) 歐騰鴻(歐票之繼承人) 歐淑美(歐票之繼承人) 歐淑金(歐票之繼承人) 歐淑芬(歐票之繼承人) 歐淑蘭(歐票之繼承人) 歐淑櫻(歐票之繼承人) 歐春梅(歐票之繼承人)兼上八法定 歐騰隆 代理人之訴訟 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複 代理 人 王銘鈺律師 黃訟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4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函調被告在彰化銀行岡山分行之印鑑卡、開戶資料及被告之公司登記案卷),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4 年4 月1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展延借據原本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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