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256號
KSDV,103,司執消債更,256,20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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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慕慧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一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與家人租屋居住,與配偶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長女孔 ○婷(民國86年次)現就讀高苑工商一年級,106年7月畢業 後有升高等教育計畫,次女孔○涵(88年次)現就讀國中, 參女為96年次。次查,債務人仍任職於仕青企業有限公司依 據103年薪資單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實際可支配薪 資為新台幣(下同)24,537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薪資單、債務人103年 11月26日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5,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一台1997年份之老舊汽 車,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 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依據本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34號 裁定意旨所揭示,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除房租3000元外, 宜以9000元為上限,扶養費宜以10500元為上限。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4537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雖僅餘2037元,惟其自陳同住之姪子姪女每月可 資助5500元至6000元之家庭生活費,是無更生方案履行不 能之問題,其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 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



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1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23803 │ 5.52% │ 276 │




├──────────┼──────┼─────┼──────┤
│玉山商業銀行 │379465 │ 6.47% │ 323 │
├──────────┼──────┼─────┼──────┤
│甲○(台灣)商業銀行│301183 │ 5.13% │ 256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67042 │ 2.85% │ 142 │
├──────────┼──────┼─────┼──────┤
│安泰商業銀行 │462951 │ 7.89% │ 395 │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388960 │ 6.63% │ 331 │
├──────────┼──────┼─────┼──────┤
│凱基商業銀行 │566984 │ 9.66% │ 483 │
├──────────┼──────┼─────┼──────┤
│永豐商業銀行 │ 851029 │14.50% │ 725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846920 │14.43% │ 722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204276 │ 3.48% │ 174 │
├──────────┼──────┼─────┼──────┤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0000000 │17.55% │ 878 │
├──────────┼──────┼─────┼──────┤
│良京實業公司 │ 346481 │ 5.90% │ 295 │
├──────────┼──────┼─────┼──────┤
│債權總額 │ 5,869,195 │每期金額 │ 5,000 │
├──────────┼──────┼─────┼──────┤
│清償成數 │ 約6.13% │清償總額 │ 360,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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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