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42號
KSDV,103,勞訴,42,201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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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   告 許郁雯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   告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然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鄭婷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中事實及理由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㈡第七行關於「101 年6 月11日」記載,應更正為「102 年1 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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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