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18號
上 訴 人 劉明義
劉津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因102年度訴字第221
8 號移交帳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上訴人請求將公有帳冊、印鑑、文書及合約等移交予被上訴人
之一審判決廢棄,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然上訴人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值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然無
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亦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