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帳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18號
KSDV,102,訴,2218,2015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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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18號
上 訴 人 劉明義
      劉津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因102年度訴字第221
8 號移交帳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上訴人請求將公有帳冊、印鑑、文書及合約等移交予被上訴人
之一審判決廢棄,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然上訴人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值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然無
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亦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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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