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69號原 告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第 三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第 三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李劭軒 被 告 顏是 被 告 廖湧本 被 告 李正揚 被 告 李正芳 訴訟代理人 李蕙玲 被 告 張清永 被 告 陳麗茹 被 告 嚴海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被 告 葉淑貞 被 告 吳重信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吳敏豪 被 告 吳政龍 訴訟代理人 鄭貴金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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