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15號
KSDV,102,建,115,2015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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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弘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1 月8 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 1 月12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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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