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331號
KSDV,102,司執消債更,331,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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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紅玉
保 證 人 董松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紅玉所提如附件一所示,由董松平擔任保證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最終清償期,自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 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 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 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本條例第53條第2項 第3款另有明文。而第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下列情形法院不 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 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故受償總額為達到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可將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延長為8年。另 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 可更生方案;又於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項第㈠款第1目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消債 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 在卷可參。又聲請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現受雇於怡東人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派遣至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促 銷人員一職,每月平均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15,931元, 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員工薪資條、蓋有公司大小章之最新服務 證明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8,370元, 分96期清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 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803,520元,清償成數為11.73%(計 算式:803,520元÷6,850,742元×100%=11.73%,小數點 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 月15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另查,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各債權人之每期清償金額與八年清償總額不符,仍 未修正,為避免程序停滯影響債權人權益,依各債權與債權 總額比例調整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爰職權修正如附件一 ,併此敘明。
三、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於受雇於怡東人事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派遣至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促銷人員 一職,每月平均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15,931元,有前開 資料在卷可證,名下財產除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投 資或股票價值約為2,280元,及富邦人壽及國泰人壽壽險保 單預估解約金分別約314,211元、83,701元,別無其他財產 ,故其名下財產之清算價值約為400,192元,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在卷 可憑;而聲請人還款8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1,529,376元,加 計前開清算價值,扣除8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036,800元(10 ,800元×96個月)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892,768 元之10分之9為803,491元,即每月需達8,370元,故今聲請 人提出每月清償8,370元之更生方案,願以低於前開開始更 生裁定認定之最低生活費之10,800元為每月支出,是聲請人 每月薪資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尚需節忖開銷以戮力還款, 提出每月清償8,370元,共96期之更生方案,可認更生方案 之條件已達上開注意事項盡力清償之標準,而聲請人雖收入 不豐,但考量其長子已成年,且將於104年6月大學畢業,於 聲請人未來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已可找尋工作、共同負擔家 庭生活支出,是該更生方案應有穩定履行之可能,且聲請人 之友人董松平亦出具切結書,表示願無條件擔保聲請人更生 方案之履行,並提出其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名下有三筆不動產價 值約為5,997,812元,且平均每月收入約為92,980元)以證 其資力,而其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雖僅有11.73%, 然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還款能力,其已盡最大努力,是以本院 認其所提更生清償條件尚屬允當。
四、而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意見略以:聲請人收入過低、聲 請人前配偶每月給付20,000元如有剩餘應提出並納入更生方 案給付、清償比例過低等云云。惟查,觀諸聲請人所提每月 員工薪資條、蓋有公司大小章之服務證明書,堪認其收入為 真實,而聲請人現年53歲,並患有非典型憂鬱疾患,且前因 腰椎滑脫開刀現仍持續復健治療中,強令其找尋高薪穩固之 工作實屬不易,又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更生程序係以債務 人個人現在或將來可預期之收入作為債務清償之基礎,故依



聲請人兩年來之工作收入觀之,核其每月平均收入為15,931 元,尚屬合理;另聲請人亦提出長子之房屋租賃契約、電話 帳單、繳納學費單據、各式收據等,釋明前配偶每月給付之 20,000元,全數均作為在外地唸書之長子生活所需相關費用 並無剩餘,且觀其離婚協議書就20,000元給付期間之約定為 100年7月1日起至104年6月1止,可認應為雙方長子就讀大學 期間之扶養費及所需生活費用,再佐聲請人亦未將長子列為 扶養人,堪認聲請人主張該筆費用全數均為長子之扶養費應 屬可採;至於債權人其他意見,或空言臆測,或與更生方案 認可無關,本院不再一一贅述。末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 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 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 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 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 8 年,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 96 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 8,370 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 803,520 元,清償成數為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11.73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 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
由債務人於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於每月 15 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 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 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 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 、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四)保證人董松平願意無條件保證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履行。(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新台幣/ │(依債權表│(新台幣/ │(新台幣/ │
│ │元) │記載) │元) │元)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94,199 │13.05% │1,092 │104,832 │
├────────┼─────┼─────┼─────┼─────┤
│聯邦商業銀行 │1,258,960 │18.38% │1,538 │147,648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7,965 │1.72% │144 │13,824 │
├────────┼─────┼─────┼─────┼─────┤
│萬泰商業銀行 │664,284 │9.7% │812 │77,952 │
├────────┼─────┼─────┼─────┼─────┤
│安泰商業銀行 │1,461,096 │21.33% │1,785 │171,36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5,515 │7.38% │618 │59,328 │
├────────┼─────┼─────┼─────┼─────┤
│玉山商業銀行 │491,720 │7.18% │601 │57,696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35,835 │6.36% │532 │51,072 │
├────────┼─────┼─────┼─────┼─────┤
│永豐商業銀行 │55,331 │0.81% │68 │6,528 │
├────────┼─────┼─────┼─────┼─────┤
│富邦資管公司 │965,837 │14.1% │1,180 │113,280 │
├────────┼─────┼─────┼─────┼─────┤
│加 總 │6,850,742 │100% │8,370 │803,520 │
├────────┼─────┴─────┴─────┴─────┤
│ 清 償 成 數 │ 11.73 %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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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