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緒林幹彥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八九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津亞電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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