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80號
KSDM,104,聲,680,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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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庚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後淨重壹點肆壹壹公克)暨其包裝袋叁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庚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規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販賣毒品犯行部 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445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 字第29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施用毒品犯行部分,則經 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0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 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晶體3包(合計驗 前淨重1.426公克,合計驗後淨重1.411公克),經送鑑驗結 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 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至00000 -000,101訴1090卷㈡第72-73頁)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 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雖 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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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