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89年度,1149號
TYEV,89,桃簡,1149,2001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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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   告 明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晨鐘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煥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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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