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37號
原 告 顏林金梅
訴訟代理人 顏世榮
被 告 陳岑佾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世宗
訴訟代理人 謝三元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800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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