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2758號
KSDM,103,審易,2758,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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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7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震平
具 保 人 邱惠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830
5 號、第197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惠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震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8 日指定新台幣(下同)2 萬元之保證金,並由具保人邱惠齡 繳納完畢,此有當日訊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繳納 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3 年度聲羈字 第447 號刑事裁定(聲羈字卷第5 至7 頁、第9 頁、第11至 12頁)附卷可稽。然被告嗣經合法傳喚、拘提仍未到庭,且 未在監或在押,此有送達證書(審易字卷第27頁)、本院10 3 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審易字卷第36至37頁)、高雄 市政府旗山分局104 年1 月12日高市警旗分偵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存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另本院雖命具保人於七日內帶同被告到院,然具保人所陳 報之住址即其戶籍地址,亦因查無此人而未能送達,且未在 監或在押,此有本院104 年1 月29日雄院隆刑恕103 審易27 58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達證書、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足憑,爰依前揭法律 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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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